*.一种:申请——审查——公告——核准发证(主流模式)
1.主要国家:
这种模式是**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。中国周边的大部分亚洲国家、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、非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都采用这*程模式。
2.需要注意:
国内与国际商标较主要的区别在于“审查环节”。我们都知道,在国内需要经过“形式审查”和“实质审查”两个审查,即既要对申请书式、文件的合格性进行审查,又要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、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,任何一个方面不能通过则商标就不能通过初审予以公告。
而在国际注册时,还有一部分国家是不审查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,即商标主管机关是不会以“有在先相同或近似”商标为由而驳回后续申请的商标的。常见的国家及组织有:德国、法国、比荷卢联盟、欧盟、西班牙、丹麦等一大部分欧洲国家,莱索托、摩洛哥、吉布提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部分非洲国家,多米尼加、伯利兹、圣基茨和尼维斯等加勒比海国家。
因此,在这些国家申请时,我们不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请代理能力,更要考察其对后续申请的监测能力,及时发现及时异议,只有这样才能**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后不被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。